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健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健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徐健傑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 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分別係妨害自由罪 、傷害致死罪、強制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 罪,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 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 矯治之必要性、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 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