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茂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茂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茂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