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16號
PCDM,113,聲,2316,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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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明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羅庭裕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明昕因被告羅庭裕詐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 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羅庭裕(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賴明昕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 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拘 提均未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 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有被告及具保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 本暨送達證書各3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 告書各2份附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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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