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文通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 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 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 酌受刑人之意見,及其所犯之罪,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 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 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 及受刑人接受如附表所示裁判後,均坦然接受刑罰之制裁, 未再行上訴,耗費司法資源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