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981號
PCDM,113,聲,1981,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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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
113年度聲字第1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忠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
字第1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忠偉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給予聲請人即被告鄭忠偉具保停止羈 押或責付出所之機會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5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12條第1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羈押在案。四、茲聲請人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 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5月30日起 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5月30日113年度執助土字第1446號執 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 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 3年5月30日起撤銷羈押,且聲請人自113年5月30日另案入監 執行之日起,即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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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