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86號
PCDM,113,聲,1586,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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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 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 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 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 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



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卷 ),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記載。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 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 見之機會,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 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8.12.02 109.05.20 109.05.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調少連偵字第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5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7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 判決日 期 110/09/08 110/11/23 110/11/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10/07 110/12/24 110/1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19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0號 編號1-3臺灣高院111年度聲字第44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112年度執更字第487號)
編號 4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8.03~109.08.08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360、42630、448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386號 判決日 期 112/1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38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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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