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洪沛慈
被 告 李軒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6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