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36號
PCDM,113,簡上附民,36,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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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蘇綺
被 告 曾永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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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