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仲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仲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112年7月1日」應更正為「112年7月11日」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第3行「濫用」應更正為「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 、第5行「北榮毒鑑字」應更正為「113年3月27日北榮毒鑑 字」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 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 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51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而前開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 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 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
被 告 謝仲愷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仲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毒偵緝字第60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2月24日20 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5)日17時36分許, 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永安街口,因公共危險案件為 警攔查,當場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 餘淨重0.5561公克),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仲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 編號:0000000U002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謝仲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施用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 淑 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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