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211號
PCDM,113,簡,2211,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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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337號、第11229號、第15038號、第15777號、第1711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書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5行「日本獅王OCTO清屑舒養洗髮精」更正
為「日本獅王OCTO清屑舒癢洗髮精」。
 ㈡犯罪事實欄一㈣第1-2行「新北市○○區○○路000號屈臣氏宜安
內」補充為「新北市○○區○○路000號B1屈臣氏宜安店內」。
 ㈢犯罪事實欄一㈣第7行「新普利超濃代謝夜酵素錠、撒隆巴斯1
0片各1件」補充為「SIMPLY新普利超濃代謝夜酵素錠、撒隆
巴斯10片各1件、善存女性綜合維他命120錠1瓶」。
 ㈣犯罪事實欄二「吳姿樺」更正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
股份有限公司宜安分公司」。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告訴人吳姿樺」更正為「告訴代
理人吳姿樺」。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現場檢視器畫面」更正為「現場
監視器畫面」。
 ㈦證據補充「被告張書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書綺正值青壯,不思
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
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對告訴人劉子琪蕭鈺儇、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屈
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宜安分公司所生危害程度,
並考量被告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智
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
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另其於警詢時陳稱
:罹患憂鬱症、躁鬱症及恐慌焦慮症等語,於偵訊時陳稱有
吃憂鬱症的藥等語,並提出中永和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
書(乙種)、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為憑
,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劉子琪蕭鈺儇、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宜安分公司和解,並
賠償其等損失,有和解書3份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
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8「竊取之財物、價值」欄所示之物,為
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7「竊取之財物、價值」欄所示財物,
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業經發還告訴人劉
子琪,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表編號2-7部分雖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劉子琪蕭鈺儇、台灣屈臣氏個人
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宜安分公司,然被告已與其等和解,
並賠償其等損失,業如前述,倘再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予以
沒收,應有過苛之虞,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取之財物、價值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日本獅王PROTEC頭皮養護控油洗髮精2瓶、中美優美纖1瓶及日本獅王OCTO清屑舒癢洗髮精1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360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113年1月14日13時34分許之犯行 優浦羅寵物牙刷1支、宬泰貓草條1條、強普貓餐包4包、竣百M號梳子1支、原野貓餅乾1包、志飛貓草包1包、王品心情保健品1罐(共價值1,875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同年月15日14時12分許之犯意 薇樂寵物衣服1件、志飛貓草包2包、勤翔貓草隨手包2包(共價值1,230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113年1月14日14時15分許之犯行 益節高鈣加鎂加維生素D液態軟1罐、艾瑪絲捷利爾頭皮淨化液80ML1罐、KOSE極上活妍特濃彈力修護精華1罐、日本獅王PROTEC頭皮養護控油洗1罐、ROSETTE果酸清爽型去角質洗顏1罐、特效美白淡斑精華30g1罐、俏正美BB露皙雪錠180錠1罐(共價值4,651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同年月15日14時1分許之犯行 維骨力膠囊180粒2罐、EXCILOR恢甲清覆甲液全日型加1罐、Mirolu轉式自粘加長型導熱髮捲1包、CR潤素肌薄荷清涼頭皮洗髮精481罐、日本ISSHI修復精華護髮素180g1罐(共價值7,496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㈣113年2月4日16時1許之犯行 大研好睡眠芝麻GABA膠囊90粒3盒(共價值6,750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㈣113年2月6日11時38分許之犯行 SIMPLY新普利超濃代謝夜酵素錠、撒隆巴斯10片各1件、善存女性綜合維他命120錠1瓶(共價值2,499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mod's hair 負離子溫控電熱梳1支、喜療疤痕護理矽凝膠10g1盒(共價值2,965元) 張書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mod's hair 負離子溫控電熱梳壹支、喜療疤痕護理矽凝膠10g壹盒,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337號
113年度偵字第11229號




113年度偵字第15038號
113年度偵字第15777號
113年度偵字第17117號
  被   告 張書綺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書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0時2分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新北 市○○區○○路000號日藥本舖永和中正店內,趁店內人員未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內由劉子琪所管領、放置貨架上之日 本獅王PROTEC頭皮養護控油洗髮精2瓶、中美優美纖1瓶及日 本獅王OCTO清屑舒養洗髮精1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3 60元),得手後徒步逃離現場,經劉子琪發現並攔阻張書綺 ,報警處理後而查悉上情。
㈡其於113年1月14日13時34分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新北市○ ○區○○路000號金吉利寵物店內,趁店內人員未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該店內由蕭鈺儇所管領、放置貨架上之優浦羅寵物牙 刷1支、宬泰貓草條1條、強普貓餐包4包、竣百M號梳子1支 、原野貓餅乾1包、志飛貓草包1包、王品心情保健品1罐( 價值共1,875元),得手逃離現場。復於同年月15日14時12分 許,再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上開寵物店內,竊取由蕭鈺儇 所管領、放置貨架上薇樂寵物衣服1件、志飛貓草包2包、勤 翔貓草隨手包2包(價值共1,230元),得手逃離現場。後經 蕭鈺儇發現店內物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
㈢其於113年1月14日14時15分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新北市○ ○區○○路000號日藥本舖永和中正店內,趁店內人員未注意之 際,徒手竊取該店內由劉子琪所管領、放置貨架上之益節高 鈣加鎂加維生素D液態軟1罐、艾瑪絲捷利爾頭皮淨化液80ML 1罐、KOSE極上活妍特濃彈力修護精華1罐、日本獅王PROTEC 頭皮養護控油洗1罐、ROSETTE果酸清爽型去角質洗顏1罐、 特效美白淡斑精華30g1罐、俏正美BB露皙雪錠180錠1罐(價 值共4,651元),得手逃離現場。復於同年月15日14時1分許 ,再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上開日藥本舖店內,竊取由由劉 子琪所管領、放置貨架上之維骨力膠囊180粒2罐、EXCILOR 恢甲清覆甲液全日型加1罐、Mirolu轉式自粘加長型導熱髮



捲1包、CR潤素肌薄荷清涼頭皮洗髮精481罐、日本ISSHI修 復精華護髮素180g1罐(價值共7,496元),得手逃離現場。 後經劉子琪盤點時發現店內物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 理,而查悉上情。
㈣其於113年2月4日16時1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新北市○○區○ ○路000號屈臣氏宜安店內,趁店內人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該店內由吳姿樺所管領、放置貨架上之大研好睡眠芝麻GABA膠囊90粒3盒(價值共6,750元),得手逃離現場。復於 同年月6日11時38分許,再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上開屈臣 氏宜安店內,竊取由吳姿樺所管領、放置貨架上之新普利超 濃代謝夜酵素錠、撒隆巴斯10片各1件(價值共2,499元), 後經吳姿樺發現貨架上僅存上開物品之空盒,調閱監視器後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㈤其於民國113年2月17日13時8分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新北 市○○區○○路000號寶雅生活館永和中正店內,趁店內人員未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內放置貨架上之mod's hair 負離 子溫控電熱梳1支、喜療疤痕護理矽凝膠10g1盒(價值共2,9 65元),並將物品放入其側背包而得手,並隨即離開現場。 後經該店人員盤點時發現店內物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後報警 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子琪蕭鈺儇、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吳姿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書綺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與 告訴人劉子琪蕭鈺儇、吳姿樺告訴代理人簡信慧等人於 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寶雅生活館物品價目條碼1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竊盜案蒐證照片黏 貼紀錄表(含監視器錄影畫面與失竊物品照片)2份、庫存 檢核明細表、車輛詳細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 平派出所現場檢視器畫面擷取影像黏貼紀錄表(含監視器錄 影畫面與失竊物品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派出所竊盜案監視器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日藥本舖物 品價目條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蒐證照片黏貼紀錄 表(含監視器錄影畫面與失竊物品照片)各1份、和解書2份 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各次竊盜犯行共8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竊而未扣案且為發還之物品,係其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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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