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996號
PCDM,113,簡,1996,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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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HERLY DEWI TJANDRA (印尼國籍
(中文名:美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HERLY DEWI TJANDRA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23時許」 ,應更正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23時前某時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所載「金戒指2個、現金新臺幣(下 同)5,000元」,應更正為「金戒指2個(價值新臺幣〈下同〉5 ,000元)、現金3,000元」。
二、本院審酌被告SHERLY DEWI TJANDRA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足徵其法治觀念薄弱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 安影響非輕;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邱怡 華8,000元完畢,此有被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在卷可 佐(見偵查卷第15頁),並據告訴人邱怡華陳明在卷(見偵 查卷第9頁反面),可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暨其於警 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查:被告竊得告訴人邱怡華所有之金戒指2個、現金3,000元 ,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已如前 述,倘再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應有過苛之虞,爰 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關於驅逐出境之說明: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雖為印尼國



籍之外國人,惟其係經本院判處拘役刑,並非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而與上開得諭知驅逐出境之法定要件不符,是 本院無庸就是否有諭知驅逐出境必要一節予以審酌,併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477號
 被   告 SHERLY DEWI TJANDRA (中文名:美珍)(印尼籍
           女 42歲(民國71【西元1982】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區○○路00巷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SHERLY DEWI TJANDRA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3樓,趁邱怡華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邱怡華放置於上址 房間內五斗櫃內金戒指2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 手後旋將上開竊得金戒指2個拿至新北市三重區某銀樓變賣 。
二、案經邱怡華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HERLY DEWI TJANDRA於警詢及偵 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怡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與告 訴人對話內容譯文、遭竊物品相片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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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