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917號
PCDM,113,簡,191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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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懷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127號、第5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懷富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次 竊盜之前科紀錄而素行非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暨 其分別因飢餓、供保暖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 取之財物價值暨部分財物已返還被害人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所竊得犯罪事實一(一)所示財物,其中尚未返還告 訴人胡依萍之零食1包、泡麵2包,訊據被告供稱業已食用完 畢等語,爰以該等商品之價值即合計新臺幣99元,認定屬被 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原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27號
113年度偵字第5135號
  被   告 柯懷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懷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19時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 0號前,見胡依萍將機車停放於此且置物箱前有一袋子(內 含價值新臺幣[下同]890元之皮鞋1雙、價值99元之褲襪1雙 、價值39元之零食1包、價值60元之泡麵2包及價值60元之芳 香噴霧1罐,其中皮鞋1雙、褲襪1雙、芳香噴霧1罐部分已發 還)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該袋子後離去。
(二)於112年11月17日20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 見李珮瑄將機車停放於此且掛有內含NIKE外套1件(已發還 )之紙袋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該外套後離去。  嗣胡依萍、李珮瑄發現物品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 畫面,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珮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懷富於警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李珮瑄及被害人胡依萍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2份、現場及贓物照片2張、監視器畫面共9張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均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未發還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原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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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