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36號
PCDM,113,易,536,2024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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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0373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上訴人即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上訴人即 被告因…」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被告因…」,此誤 寫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 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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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