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599號
TCDV,106,司票,5599,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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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99號
聲 請 人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名稱是否為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與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聲請人
   名稱與本票所載受款人為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不符)。
  ㈡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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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