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34號
原 告 黃偉誠
被 告 楊于霈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76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