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1477號
PCDM,113,審金訴,147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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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菘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59
29、68096、68097、73992、74094、77058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4
89、5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 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 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 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 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 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 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 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 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 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本件追加起訴案件,與本院113年度審金 訴字第732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 係,而為本件之追加起訴;惟前案經本院審理後,業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27日宣判, 有本院113年5月16日簡式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而本件追加起 訴案件,係於113年5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5月20日新北檢貞信113偵5980字第113906404 4號函文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顯見本件追加起訴案件 ,係於前案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5929號
112年度偵字第68096號
112年度偵字第68097號
112年度偵字第73992號
112年度偵字第74094號
112年度偵字第77058號
113年度偵字第3489號
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
  被   告 吳菘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已起訴之112年度偵字第71612號被告吳菘輝涉嫌詐欺等案件有相牽連案件之關係,應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菘輝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極可能為詐欺集團 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如自帳戶內提領不明 款項交付他人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仍不違背其本意,,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 日,將其所申辦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華郵政帳戶)、板信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板信銀行帳戶),均 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約定將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嗣該詐欺集團取



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 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隨後該 詐欺集團再指示吳菘輝將上開款項提領後至詐欺集團所指示 之華西街14號,將上開款項交付給上開詐騙集團之某不詳成 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 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人訴由附表所示報告機關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菘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吳菘輝坦承本案陽信銀行、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中華郵政帳戶均為其申辦,並於前揭時、地將上開帳戶帳號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依指示,將匯入之款項提領後,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何前揭犯行,辯稱:伊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上看到刊登賣紅酒的工作,對方表示係從事紅酒運輸工作,要伊提供帳戶供公司使用,伊沒想太多就提供上開帳戶,之後並依指示提領款項,在華西街14號將款項交予對方云云。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4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帳戶、本案板信銀行帳戶之客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證明本案陽信銀行帳戶、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中華郵政帳戶、本案板信銀行帳戶是被告吳菘輝所申請,及附表所示之人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菘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提供本案陽信銀 行帳戶、本案板信銀行帳戶予之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而涉犯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1612案件提 起公訴,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被告所涉本案罪 嫌,與上開已起訴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曾開源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被害人所提供之資料 相關案號/報告機關 1 林淑雯 (未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淑雯佯稱:可下載JM跟單系統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6日15時0分許 30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被害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6592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2 黃鼎寰 (已提告) 於112年4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鼎寰佯稱:可下載JM跟單系統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16時26分許 5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6809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112年5月11日16時27分許 4萬元 112年5月11日16時28分許 3萬元 3 王志玄 (已提告) 於112年3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志玄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8時48分許 2萬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告訴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68097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112年5月11日17時2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5月15日8時33分許 37萬元 4 蔡玟玲 (已提告) 於112年4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玟玲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8時26分許 5萬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告訴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73992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112年5月11日8時27分許 3萬元 112年5月11日8時28分許 5萬元 5 林君宇 (未提告) 於112年3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君宇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9日9時39分許 5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7409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2年5月19日9時43分許 5萬元 6 邱明亮 (未提告) 於112年5月15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邱明亮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5日12時39分許 10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被害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7705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112年5月15日12時40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5日12時5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5日12時5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9時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9時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14時34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14時35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25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26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8日12時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5月18日12時0分許 10萬元 7 劉佳馨 (未提告) 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劉佳馨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6日9時12分許 36萬元 本案板信銀行帳戶 被害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3年度偵字第348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8 賈立瑩 (未提告) 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賈立瑩佯稱:可下載JM跟單系統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22日10時11分許 75萬3,000元 本案陽信銀行 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 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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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