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44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625號),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蘇柏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柏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 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約10.2514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 於民國112年8月31日21時45分許,為警前往址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江月行館臨檢,在上址2樓樓梯間,查扣如 附表所示之毒品,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係蘇柏鈞為躲 避警方查緝而藏放於該處。
二、證據:
(一)被告蘇柏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共16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 見偵字卷第27至31、47至56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8日刑理字第112605716 7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㈠㈡各1份(見偵字卷第109至110、129至133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罪。
(二)罪數:
被告同時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罪處斷。
(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 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 可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 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 及數量,參以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毒品之包裝袋,亦均沾有各該毒品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 難與之析離,皆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毒品 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惟此部分毒品已打 製成六角形錠劑,析離之成本過高,應與盛裝該毒品之包裝 袋,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 滅失之毒品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重量 1 毒品咖啡包(白色包裝)2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淨重:94.30公克 驗餘淨重:92.78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82公克 2 毒品咖啡包(黑灰色包裝)1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淨重:57.76公克 驗餘淨重:56.6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88公克 3 白色晶體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淨重:5.9551公克 驗餘淨重:5.9054公克 純質淨重約4.5318公克 4 qp字樣草綠色六角型錠劑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淨重:15.0429公克 驗餘淨重:13.0612公克 硝甲西泮純質淨重約0.0196公克 備註: 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約10.251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