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冠中
居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0 段000 巷00樓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17
6 至1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冠中可預見將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 交付不熟識之人使用,該門號恐淪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財產 犯罪所用工具,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2 年1 月8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以下合稱本案門號)之SIM 卡5 張,以每張SIM 卡新 臺幣(下同)200 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作向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註冊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會員時之驗證途徑、被告因而獲得至少1,000 元之報酬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註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蝦皮公司, 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 以附表三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 ,而依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 所示虛擬帳號,或購買附表三所示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 P OINT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傳送予詐欺集團,經該詐欺集團 成員儲值至附表三所示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因認被告所為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將屬本案門號之○0000000000號及其餘0000000 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共10張,以每 個門號200 元之對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詳人員
使用,該不詳人員取得前述門號後,即以0000000000號為驗 證碼認證工具,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子支付帳戶, 並於112 年1 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網路購物平台人員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盧東懋,佯稱須解除錯誤設定自動下訂 單等語,致被害人盧東懋陷於錯誤,於112年1 月12日匯款1 6,990元至上開電子支付帳戶而詐欺得手;又該不詳人員以 門號0000000000號(即本案門號之一)、0000000000號,向 遊戲橘子公司申請會員帳號共2 個,繼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詐術,詐騙被害人余念澤、周定國及王 智立,使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載時間依指示購買GASH 點數卡後,將點數卡之序號、密碼告知該不詳人員,隨即由 該不詳人員兌換點數並存入附表四所示之會員帳號內,進而 詐欺得手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 年度 偵字第29529 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以112 年度偵緝字第2966號案件移送併辦,由本院於 112 年11月7 日以112 年度簡字第428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宣告沒收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於同年12月20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 前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對照前案判決所臚列之被告販售門號,有本屬本案門號 之○0000000000號及其餘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門 號,且所指門號均係112 年1 月4 日在台灣大哥大或遠傳電 信門市所申辦,核與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以上為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以上門號為遠傳門號)申辦日期皆相同, 此觀卷附本案門號所屬通聯調閱查詢單共5 份之記載可明, 足徵被告於113 年5 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其是在臉 書上看到廣告可以辦門號換現金,其提供10個門號換了2,00 0 元,其是在臺北醫學院附近的台哥大跟遠傳門市申辦,是 對方帶其去的,其辦完之後,把辦到的門號全部交給對方, 對方就給其現金,其之前也有因提供門號被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及併辦,由新北地院判處罪刑確定等語(參本院卷附當日 筆錄所載),堪認被告申辦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門號(含 本案門號中之0000000000號)予他人,幫助他人實行詐欺犯 行,而觸犯刑法幫助詐欺罪行,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之前案, 與本案應屬同一次交付數個門號而涉及幫助詐欺之相同事實 ,核屬同一案件,且前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案應為前案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揆諸前開說明,本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附表一:
編號 電子支付公司 會員編號 認證手機 電子支付帳號/虛擬帳號 1 蝦皮公司 nfqlqbz_92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2 蝦皮公司 as00000000tw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3 蝦皮公司 he4610b0kn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4 蝦皮公司 hds54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公司 會員帳號 認證手機 1 遊戲橘子公司 qyts4597 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 間 詐騙方 式 交易時 間 交易金 額 卡片序 號 匯入/存入帳號 報告機 關 1 陳筱萱 112年1月12日15時59分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2年1月12日18時41分許 1萬9,976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 2 蔡宏懋 112年1月11日某時許 網路儲值操作錯誤 112年1月12日17時15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 qyts4597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 112年1月12日19時49分許 9,500元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19時49分許 1萬9,000元 0000000000 3 歐雨函 112年2月6日19時19分許 解除分期扣款 112年2月6日21時50分許 1萬9,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 局 112年2月6日21時54分許 1萬9,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4 程愛玲 112年1月8日19時許 解除刷卡付款 112年1月8日22時32分許 1萬9,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 局 112年1月8日22時39分許 1萬9,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 宋明娟 112年2月3日某時許 金流驗 證 112年2月3日18時7分許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 112年2月3日18時10分許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3日18時14分許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3日18時20分許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遭騙過程 購買時間 購買點數總金額 (新臺幣) 兌現帳號 1 余念澤 於112年2月6日透過PARPAR交友軟體結識暱稱「湘兒」之人相約見面,並稱其需錢繳房租,希望告訴人為其購買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2月7日20時24分 1,000元 XAS9pUHLpOPB 2 周定國 於112年1月9日透過FACEBOOK網站結識自稱「可馨」之女子,其佯稱可至某交友軟體方便聊天,K然需依客服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升級軟體會員云云 112年1月12日14時37分 1,000元 fateighywst 3 王智立 於112年2月7日透過FACEBOOK網站結識暱稱「AA雨欣」之人,其聲稱可幫忙按摩,然需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以驗證身分云云 112年2月7日14時21分至17時2分 58,000元 XAS9pUHLpO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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