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591號
PCDM,113,審交附民,591,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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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林盈妤
原 告 黃全盛
原告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靜萍
原 告 陳榆惠
被 告 柯承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9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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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