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711號
PCDM,113,審交易,711,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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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牛若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1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 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094號
  被   告 牛若宸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牛若宸於民國112年3月14日9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2段往永福橋 方向行駛,行經前開道路與同區豫溪街之交岔路口時,本應 注意車輛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 方向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 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未打右邊方向燈光即右轉彎,適有陳顥文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在牛若宸右後方 駛至,兩車發生碰撞,陳顥文因而受有左側食指挫擦傷等傷 害。
二、案經陳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牛若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 與告訴人陳顥文騎乘之機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2 告訴人陳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車禍現場及車損相關照片1份、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 1、證明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情形。 2、證明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右轉彎未開啟右側方向燈,為肇事原因之一之事實。 4 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原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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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