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2號
PCDM,113,單聲沒,22,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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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亭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695號、112年度
緩字第3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服飾1件、仿冒「多啦A夢DORAEMON」商標之服飾1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亭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6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仿冒服飾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 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 66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查扣之仿冒「蠟筆小新 」商標之服飾1件、仿冒「多啦A夢DORAEMON」商標之服飾1 件(即111年度紅保字第349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 分別為侵害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為被告販賣之物,有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發人許瑋芸警詢之供述、蝦 皮帳號「j60011」註冊資料(含提領紀錄、交易紀錄)、蝦 皮帳號「j60011」註冊電話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國際 影視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包裹照片等在 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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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