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23號
PCDM,113,單聲沒,123,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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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剪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83號 被告尤美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520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1紙在卷可考。扣案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見111年度偵字第52083號卷第6 頁背面)供承在卷,依刑法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屬得 沒收之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第38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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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