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17號
PCDM,113,單聲沒,117,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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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筱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034號 被告林筱蕙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0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 年4月1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日商任天 堂株式會社委任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國際影視有 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1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至41、43至44頁反面、46 至48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Pokémon」商標之公仔 12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2 仿冒「Pokémon」商標之玩具燈 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塑膠擺製飾品 3件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皮包 24件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5 仿冒「小白」商標之玩具模型 2件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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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