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06號
PCDM,113,單聲沒,106,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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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09號【聲請書誤載為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2117 號被告李銘峰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 國113年5月23日期滿。扣案仿冒之緩起訴處分書如附表所示 商標之商品共計1821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 為人所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1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 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11年 度紅保字第2427號),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Cartie r」、「Chrome Hearts」商標之商品,有扣案物照片、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各3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環17件、戒指282件、耳環2對 00000000 (119年5月15日) 00000000 (117年6月15日)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未提告) 2 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之手鍊445條、項鍊71條、戒指979件、吊墜24件、警方採證項鍊1件 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2年3月15日) 00000000 (119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9年7月31日)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00000000 (112年10月15日)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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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