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15號
PCDM,113,單禁沒,61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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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續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貳點參陸伍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陽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偵緝續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3651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77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8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緝續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 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於警查扣之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⑴白色 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6706公克,淨重0.4172公克,取樣0 .0014公克,驗餘淨重0.4158公克,⑵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毛重2.4414公克,淨重1.9513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 淨重1.9493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4至16、48頁),前開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3651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 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 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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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