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雅玫(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1
89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捲菸壹根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雅玫(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扣案之捲菸1根,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被告已 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1189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 中扣案之捲菸1支,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 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