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56號
PCDM,113,單禁沒,556,202406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清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緩字第7
1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1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118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310號被告施清郎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毛重1.09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㈡本件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9168公克,驗餘淨重0.9118公 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 偵字第4310號卷第43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 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