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53號
PCDM,113,單禁沒,553,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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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8號、
111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94 號被告蔡振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前述案件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遭查扣下列之物 1.109年2月29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1、2),經鑑驗結 果,分別含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一情,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物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碎塊狀檢品1包(即附表編號1),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 ,淨重1.77公克,驗餘淨重1.73公克,純度31.42%,純質淨 重0.56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⑵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即附表編號2-1),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 鑑驗結果,合計淨重6.8887公克,取樣0.0043公克,合計驗 餘淨重6.884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白色晶體1包(即附表編號2-2),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 果,淨重0.993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驗餘淨重0.9914公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109年9月8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即附表編號3), 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3.8889公克,取樣0.00



28公克,驗餘淨重3.886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3.110年1月13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4),經送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 可憑。
 ⑴白色透明晶體16包(即附表編號4-1),合計淨重16.2140公克 ,取樣0.026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6.1878公克,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白色粉末2包(即附表編號4-2),合計淨重0.8190公克,取樣 0.004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8148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
 ⑶吸食器1組(即附表編號4-3),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110年3月16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5),經送法務部調 查局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數量、成分如下)一情,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物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 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粉塊狀檢品2包(即附表編號5-1),合計淨重1.80公克,驗餘 淨重1.78公克,純度89.80%,純質淨重1.62公克。 ⑵粉末檢品8包(即附表編號5-2),合計淨重5.56公克,驗餘淨 重5.54公克,純度47.73%,純質淨重2.65公克。 5.110年9月15日為警查扣白色粉末1包(即附表編號6),經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0.4160公 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414公克,含有第一級海 洛因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㈡附表編號1、4-2、5、6所示之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附表編 號2、3、4-1、4-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 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吸食器,因有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鑑定書所在 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7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2150號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卷第58頁 2-1 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合計淨重6.884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卷第55頁 2-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914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886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6199號卷第55頁 4-1 甲基安非他命16包(驗餘合計淨重16.187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495號卷第74頁 4-2 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8148公克) 4-3 含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5-1 海洛因2包(驗餘純質淨重合計1.6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6260號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2736號卷第44頁 5-2 海洛因8包(驗餘純質淨重合計2.65公克) 6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818號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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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