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基銘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9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8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3月19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紙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 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
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含包裝袋1個) ⒈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⒉驗前毛重0.50公克,驗前淨重0.2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25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毒偵卷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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