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6號
原 告 江進助
被 告 梁氏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梁氏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 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 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