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00號
PCDM,112,訴,400,20240625,1

1/3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9號
第400號
原訴字第36號
金訴字第1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楷傑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被 告 張凱雄


選任辯護人 張博皓律師
蔣昕佑律師
被 告 李啟澤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陳湘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1906號、第43182號、第55178號),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5841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51號、第787號、第7
88號、第789號、第790號、第791號、第865號、112年度偵字第3
92號、第42919號、第49444號、第56093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4182號、第630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4794號附表二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丁○○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扣案如附 表四㈠編號1至11與㈡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 附表四㈢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張凱雄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28至38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21、28至38主文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載。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2與㈡編號11與12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㈢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李啟澤犯如附表一編號28至38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均如附表一編號28至38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 。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13與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 附表四㈢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丁○○、張凱雄、林樞叡(已逃匿經發布通緝,本院另行審結 )均明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foodpanda公司)、關貿網路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等開發商所製作之應用程式 「蝦皮購物」(下稱「蝦皮」)、「EZ WAY易利委」(下稱 「EZ WAY」)、「foodpanda」等,係採取手機門號驗證用 戶身分,即藉由發送驗證碼至申請者提供之門號,由申請者 輸入驗證碼,始能註冊會員開通使用、變更相關消費、金流 、關務各項線上服務,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有 對價取得手機門號驗證碼,即得線上驗證各大應用程式,將 涉及冒名利用民眾個人資料註冊會員帳號,進而經營賣場違 法實行販賣商品、申報通關,抑或為刷卡消費線上支付綁定 工具,在在極易遭詐騙集團隱匿身分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 罪,透過蝦皮內含之消費金流服務功能,亦顯有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之去向之高度可能性,仍基於縱幫助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無故變更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渠等本意不 確定故意之個別犯意,丁○○自任龍谷數位有限公司、波希數 位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矽谷行銷企業社、龍谷行 銷企業社、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 社、協義行銷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張凱雄擔任楷矽行銷企業 社登記負責人,林樞叡擔任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 社、蝦扯蛋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又鐘少緯為「十里十商行」 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游沛穎鐘少緯胞妹男友,丁○○於民 國110年4月7日前取得鐘少緯透過游沛穎所轉交提供國民身 分證、健康保險卡影本及「十里十商行」大小章等資料起( 鐘少緯游沛穎所幫助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決確定),自任「十里十商行」實 際負責人,得以所控制企業社、獨資商號之名義,向台灣之 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亞太)等電信業者,大量陸續申辦下述之各手機 門號,丁○○並指示張凱雄、林樞叡聽命行事,使用如附表四 ㈠編號12所示之手機等聯絡工具,以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樓為據點,備妥安裝如附表四㈠編號1至11所示之SIM卡、Mo



dem Pool(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俗稱「貓池」,下稱貓 池)等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透過微信等通訊軟體 ,由張凱雄、林樞叡按大陸地區人士之需求,代收驗證碼簡 訊、語音訊息回傳給大陸地區人士,大量販售逐次提供手機 門號暨驗證碼服務,從中丁○○於110年12月30日以前按每1個 手機門號約新臺幣(下同)13
  00元,後依每1個驗證碼約300元之單價收取報酬,並朋分張 凱雄、林樞叡各5%、6%,幫助手機門號嗣持用者實行下述之 犯罪行為(張凱雄就58412號、751等號追加起訴部分;李啟 澤就起訴附表編號25部分,均涉及幫助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等罪嫌,未據檢察官追訴):
㈠嗣持用者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 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個別犯意而為: 1.(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17至28、751等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編號1、3、4182號移送併辦、6304號移送併辦部分)分別利 用如附表二各編號1至15-1、17至30所示之被冒名人個人資 料,連同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17至30所示手機門號,傳 送給蝦皮以行使,表示被冒名人申請蝦皮會員註冊之意思, 再憑驗證碼註冊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30所示之蝦 皮會員帳號,足以生損害被冒名人以及蝦皮公司對交易資料 管理之正確性。
 2.(58412號追加起訴書部分)利用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被 冒名人個人資料,連同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手機門號,傳 送給EZ WAY以行使,表示被冒名人申請EZ WAY會員註冊之意 思,再憑驗證碼註冊完成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EZ WAY會員 帳號,旋即冒名使用該EZ WAY會員帳號,於同年4月14日委 託昇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昇輝公司)向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於同年月20日13時8分 線上回覆確認委任報關,足以生損害被冒名人、昇輝公司、 關貿公司及財政部關務署對交易資料、申報貨物通關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
 3.(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1部分)嗣持用者並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使用前述如附表二編號26 所示之冒名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註冊蝦皮帳號擔任賣方,另以 所控制之zms2ryrsfe、01144ha8ik等蝦皮帳號擔任買方下單 購物並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即可利用蝦皮系統生成後 述之虛擬帳號,再以所控買方蝦皮帳號取消訂單,系統將款 項由虛擬帳戶退還至所控買方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方式,順 利收取詐騙款項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乃基於洗錢 之個別犯意而為:




 ①於110年10月5日22時3分許,去電林佩宜,佯裝基督教芥菜種 會與花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施以解除分期付款話術,致林 佩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按指示分別於同日23時12分、17 分、19分、20分、23分、25分、27分、31分、翌(6)日0時 13分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蝦皮帳號生成虛擬帳戶即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2萬元,共18萬 元。
 ②於110年10月5日19時43分許,去電葉佳城,佯裝網購與中華 郵政人員,施以解除分期付款話術,致葉佳城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按指示分別於同日22時6分、7分匯款至附表二編號 26所示之蝦皮帳號生成虛擬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2萬元 ,共4萬元。
 ③於110年10月5日17時21分許,去電謝佳勳,佯裝東森購物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施以解除分期付款話術,致謝 佳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按指示分別於同日19時、同日時 1分、3分、6分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蝦皮帳號生成虛 擬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各2萬元,共8萬元。
 ④於110年10月5日許,發送虛偽之貸款廣告簡訊給潘昱臻,佯 以其帳戶有問題須繳費處理話術,致潘昱臻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按指示分別於同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蝦皮帳 號生成虛擬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各2萬元,共8萬元得逞。嗣持用者即逕以 前述方式,以所控擔任買方蝦皮帳號收取詐騙款項,藉此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4.(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2部分)嗣持用者並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使用前述如附表二編號27、28 (起訴書誤載「26」爰予更正)所示之冒名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註冊蝦皮帳號,刊登虛偽出售家電廣告,致林怡萱信以為 真,陷於錯誤,網購變頻洗衣機、電冰箱各1台,於110年11 月24日10時2分(起訴書誤載同日「0時45分」爰予更正)許 ,以信用卡線上付款方式,支付2萬3000元,依詐術在蝦皮 訂單頁點選「完成訂單」,蝦皮因而確認撥款給佯裝「賣方 」嗣持用者得逞。




5.(4794號移送併辦附表二部分)嗣持用者並基於販賣虛偽標 記之商品犯意,使用前述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冒名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註冊蝦皮帳號,旋刊登販售「GPS追踨定位器 監 聽器」訊息,並未經授權或同意,於商品說明頁面,填載虛 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經廢止審定認證合格標籤「CCAJ  20LP0350T2」,以此表彰審驗合格之商品,而就該商品之品 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㈡(751等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2、4部分)嗣 持用者乃基於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接續而為: 1.於110年5月14日13時12分許,以「十里十商行」名義申辦之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驗證註冊蝦皮帳號「hxchxchx  caa」,旋刊登販售「GPS定位追踨器」訊息,並未經授權或 同意,於商品詳情頁面,填載虛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追加起訴書誤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爰予更正)委驗合格 標籤號碼「CCAH204G0370T8」,以此表彰驗證合格之商品, 而就該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2.於110年5月14日上午11時19分許,以「十里十商行」名義申 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驗證註冊蝦皮帳號「wing58  2」,旋刊登販售「 ONAIR 自帶線 超輕薄 無線充電 液晶 行動電源 10000mAh...」等訊息,並未經授權或同意,於商 品規格頁面,填載虛偽之劉題銓所申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 由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取得登錄之商品識別號碼 「R3E097」,以此表彰驗證登錄之商品,而就該商品之品質 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㈢(751等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嗣持用者乃基於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而為:
 1.無故將楊士豪所註冊foodpanda會員帳戶所綁定之手機門號 電磁紀錄變更為「0000000000」,旋於110年4月23日22時11 分、同年月25日16時2分、18時20分、18時33分、19時3分、 19時31分、19時31分、19時2分、19時30分、19時30分許, 以該foodpanda會員帳戶,網購義美雞蛋豆腐等商品訂單共1  0筆,並盜刷楊士豪所持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 線上支付,以此方式僞造楊士豪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準 私文書而行使之,致foodpanda公司誤認楊士豪持卡消費線 上付款,足以生損害於楊士豪、foodpanda公司及玉山商業 銀行對於網購交易及信用卡支付管理之正確性,藉此取得共 價額1萬1443元商品得逞。
 2.無故將張閔淳所註冊foodpanda會員帳戶所綁定之手機門號 電磁紀錄變更為「0000000000」,旋於110年4月24日15時11



分、14分、18分、32分許,以該foodpanda會員帳戶,網購 雀巢能恩水解蛋白配方幼兒成長奶粉等商品訂單共4筆,並 盜刷張閔淳所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線上 支付,以此方式僞造張閔淳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準私文 書而行使之,致foodpanda公司誤認張閔淳持卡消費線上付 款,足以生損害於張閔淳、foodpanda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對於交易資料及信用卡支付管理之正確性,藉此取得共 價額4384元(追加起訴書誤載「4932元」爰予更正)商品得 逞。
 ㈣案經警持票於111年5月24日10時4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3樓執行搜索,共扣得如附表四㈠所示等物,並查 悉前情。
二、(42919等號追加起訴書部分)詎丁○○、張凱雄、林樞叡( 亦涉及幫助犯洗錢等罪嫌,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中,未據起訴)仍不知悔改,與李啟澤明知蝦皮係藉由 發送驗證碼至申請者提供之手機門號,由申請者輸入驗證碼 ,以驗證使用者身分,始能註冊會員開通使用各項消費金流 服務,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大陸地區人士有對價取 得手機門號驗證碼,即得驗證註冊蝦皮會員帳號,極易遭詐 騙集團隱匿身分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透過 蝦皮內含之消費金流服務功能,亦顯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之高度可能性,竟仍基於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丁○○進而自任喬妍企業社、粉紅玻 璃企業社、異常科技企業社、興滙有限公司、易成企業社、 考拉企業社、安樂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李啟澤擔任興滙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同以前述方式,以所控制企業社等名義, 向台灣之星等電信業者,大量陸續申辦如附表三所示之各手 機門號,仍由丁○○指示張凱雄、林樞叡李啟澤聽命行事, 使用如附表四㈡編號11至14所示之手機等聯絡工具,改以新 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為據點,備妥安裝如附表四㈡編號1 至10所示之SIM卡、貓池等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 提供大陸地區人士得以使用自助接碼平台,透過微信等通訊 軟體,由張凱雄、李啟澤為大陸地區人士開卡、儲值,按大 陸地區人士之需求,代收驗證碼簡訊、語音訊息回傳給大陸 地區人士,大量販售逐次提供手機門號暨驗證碼服務,從中 丁○○按每個驗證碼約300元之單價收取報酬,並朋分張凱雄 、李啟澤林樞叡各5%、2.3%、6%,嗣持用者即得透過驗證 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蝦皮會員帳號擔任 賣方,另以所控制之蝦皮會員帳號擔任買方下單購物並選擇 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即可利用蝦皮系統於如附表三所示之



時間隨機生成之虛擬帳戶,旋以所控買方蝦皮帳號取消訂單 ,系統將款項由虛擬帳戶退還至所控擔任買方蝦皮帳號之蝦 皮錢包方式,順利收取詐騙款項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嗣持用者因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 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對象,遂行騙 取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贓款,俾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嗣經警持票於112年6月13日12時36分許起,前往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3樓執行搜索,且對張凱雄執行附帶搜索 ,並徵得李啟澤自願性同意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13樓執行搜索,共扣得如附表四㈡所示等物,始因而查悉 前情。
三、案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5-1、17、19至25所示之被冒 名人與林佩宜、葉佳城、謝佳勳、潘昱臻、林怡萱訴請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楊士豪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芝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張閔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洪莉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令轉、劉題銓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令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對象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追加起訴;鄭雅玲訴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移送併辦;金門縣警察局金門 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 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 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 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 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故想像競合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 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 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 之關係,亦不受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又所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 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 調查斟酌者,即非上述所謂之「發現新證據」。易言之,不 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苟未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則 仍屬新證據之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判決 要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4、9與10與11、14部分,被告丁 ○○相關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6日分 別以111年度偵字第28363號、第4140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1036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本院卷四第7頁至第61頁),再經參閱各該不起訴處分 書後認為無誤,雖為提供同一手機門號暨驗證碼之行為而經 嗣持用者註冊同一蝦皮帳號,然前案各涉及商標法第97條第 1項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核與本案起訴書指稱此部分係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幫助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罪事實應不相同 ,即前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所稱同一案件,不包括法 律上之同一案件,況本案尚有扣案物、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 物品目錄表、對話紀錄、蝦皮公司函附資料等事證,係前確 定之不起訴處分所未經調查斟酌,檢察官發現此等情形而提 起公訴,要難遽指為違背規定,應屬合法,法院應依法審判 。
二、查檢察官起訴書原僅載代收驗證碼用於應用程式以「註冊會 員帳號」,嗣據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出具112年度蒞字第735  0號補充理由書補充並應包含「申請、變更或使用各項服務 」等情(審訴卷第143頁至第144頁);112年度偵緝字第7  51等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2、4部分,僅記 載手機門號嗣持用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犯罪事實,未載明 遭被冒名人員及相關蝦皮帳號所涉及冒名申辦註冊之具體內 容,嗣據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特 定此節被告丁○○應係構成幫助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 偽標記之商品罪嫌等語(本院卷一第264頁);751等號追加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漏載被告丁○○幫助犯刑法第3 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部分,亦據到庭實行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表示應予補充(本院 卷一第264頁),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 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 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卷一第266頁、本院卷三第15頁、第149頁),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方法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 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再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 據調查、辯論程序,被告3人訴訟上程序權均已受保障,因 認適當為判斷之憑依,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丁○○、張凱雄、李啟澤固不爭執以前述企業社、獨 資商號等向電信業者申辦手機門號,販售提供大陸地區人士 使用手機門號暨驗證碼服務,嗣持用者以之實行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無故變 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然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犯行,被告丁○○辯稱其認為違法的都不會接,如 點數、金流的APP,這應該是檢調要加強自己社交軟件的管 控,思考是否有與時並進查核犯罪事實的能力,此非其責任 ,每個APP風控不一樣,應由相關單位去瞭解各APP的驗證經 過等語;辯護人為被告丁○○辯護:電信業者沒有阻擋被告由 商號或企業社大量申辦門號來使用,非法所不允許之行為, 被告提供代收簡訊註冊碼服務,主觀上僅止於協助他人取得 相關蝦皮或foodpanda等帳號,並沒有預見後續違反個資法 、詐欺、洗錢等犯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 3號判決亦認所為與個資法無涉,若仍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至多也僅該當幫助犯等語。被告張凱雄辯稱其沒有參與帳號 註冊過程等語;辯護人為被告張凱雄辯護:丁○○當初需要張 凱雄協助創立企業社,好讓他拿去申辦門號,因為公司行號 申辦門號有上限,張凱雄基於對10多年老友的信賴,不疑有 他,門號也都是丁○○管理使用,張凱雄只有收發驗證碼,沒 有接觸後續申辦註冊帳號,未曾想過會遭到犯罪之用。不能 因為有中國大陸的賣家需要台灣的帳號經營蝦皮,就推論這 些全部都是詐欺。各種罪名全都是後續的個人行為,張凱雄 並不知道門號之後會用什麼樣子的名義來註冊,我們不可能 因為說今天有人販售刀具就認為如果發生殺人案件即為幫助 犯。臉書常常出現許多真假難辨也許是詐欺的廣告,是否祖



克柏或者大中華區、台灣區負責人也是幫助犯?這些門號用 於犯罪的比例有多高?搞不好一小部分。倘認為張凱雄有主 觀犯意,其行為也是出於同1個聽命於丁○○而協助他人取得 驗證碼的決意,各行為間具有緊密關聯性,為免過度評價, 請論以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等語。被告李啟 澤辯稱其為被害人,很多事情都不懂;辯護人為被告李啟澤 辯護:李啟澤與丁○○30多年好友,丁○○詢問李啟澤來幫他做 一些簡單的事務包括打雜、跑腿的工作,李啟澤才會到新莊 租屋處,報酬大部分也是付租金。李啟澤沒有參與被害人遭 詐騙的過程,也不知道所謂的詐騙集團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 等犯意,驗證碼均由租屋處相關設備跑自動化流程,李啟澤 沒有接觸到也不會特別去做另外的操作等語。
 ㈡經查,本案各被訴事實係由被告丁○○指示共同被告林樞叡、 被告張凱雄與李啟澤聽命行事,陸續以前述企業社、獨資商 號等以向包括台灣之星公司等電信業者大量申辦手機門號, 提供大陸地區人士使用,旋嗣持用者使用各該手機門號實行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虛偽標記之商 品、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 事實,為被告3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 審理時所不爭執(1014號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43182號偵 卷第605頁至第610頁、第501頁至第506頁、21906號偵卷第7 頁至第12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183頁至第189頁、第253 頁至第260頁、751號偵緝卷第5頁至第9頁、42919號偵卷第7 1頁至第77頁、56093號偵卷一第15頁至第18頁背面、2  506號他卷第144頁至第149頁背面、本院卷一第263頁至第26  9頁、本院卷三第147頁至第152頁、本院卷四第157頁至第19  9頁;21906號偵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57 頁至第58頁、第59頁至第60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53 頁至第260頁、42919號偵卷第4頁至第10頁背面、第59頁至 第62頁背面、第200頁至第203頁、第217頁至第219頁、2506 號他卷第86頁至第103頁、本院卷一第315頁至第319頁、本 院卷二第81頁至第84頁、本院卷三第13頁至第18頁、本院卷 四第157頁至第199頁;49444號偵卷第4頁至第16頁背面、第 35頁至第38頁、第193頁至第194頁背面、2506號他卷第128 頁至第139頁背面、本院卷三第13頁至第18頁、本院卷四第1  57頁至第199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樞叡於警詢時與 偵查中、鐘少緯游沛穎均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及審理時所述大致相符(1014號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 、43182號偵卷第605頁至第610頁、21906號偵卷第253頁至 第260頁;1187號偵緝卷第7頁至第9頁、【丙○○】1186號偵



緝卷第7頁至第9頁、第105頁至第106頁、1689號偵緝卷第11 頁至第13頁、【士檢】1186號偵緝卷第55頁至第57頁、1689 號偵緝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71頁至第73頁、787號偵緝卷 第13頁至第15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15 5頁至第157頁、本院卷一第315頁至第319頁、36號原訴卷一 第365頁至第381頁、第471頁至第474頁、第475頁至第4  91頁;1689號偵緝卷第89頁至第91頁、865號偵緝卷第9頁至 第11頁、第33頁至第37頁、36號原訴卷一第211頁至第214頁 、第217頁至第228頁、第585頁至第588頁、第613頁至第6  14頁、第627頁至第641頁),再據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被冒 名人、證人即事實欄一㈠3、4及㈢部分詐騙對象林佩宜、葉佳 城、謝佳勳、潘昱臻、林怡萱、楊士豪張閔淳、附表三所 示詐騙對象於警詢時或偵查中指證歷歷(43182號偵卷第2  11頁至第215頁、第219頁至第220頁、第229頁至第230頁、 第239頁至第241頁、第243頁至第245頁、第249頁至第251頁 、第253頁至第255頁、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1頁至第2  63頁、第295頁至第298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9頁至 第281頁、第285頁至第286頁、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05頁 至第306頁、第319頁至第321頁、第323頁至第325頁、第335 頁至第336頁、第339頁至第341頁、第343頁至第345頁、第3  47頁至第348頁、第357頁至第35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 第377頁至第379頁、第383頁至第386頁、第409頁至第413頁 、第415頁至第417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1頁至第4  23頁、屏警卷第3頁至第5頁、55178號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 ;58415偵卷第147頁至第148頁;37051號偵卷第13頁至第15 頁、9520號偵卷第3頁至第6頁、32542偵卷第7頁至第9頁、4 2342號偵卷第9頁至第12頁;56093號偵卷一第42頁至第44頁 、第48頁至第49頁、第63頁至背面、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 第78頁至第79頁背面、第88頁至第92頁、第102頁至第103頁 、第105頁背面至第106頁、第109頁至第112頁背面、第122 頁至第123頁、第132頁至背面、第136頁至背面、第139頁至 第140頁、第148頁至第151頁背面、第159頁至第1  60頁、第165頁至第166頁背面、第172頁至第174頁、第178 頁至第179頁、第185頁至背面、第191頁至第192頁、第196 頁至第198頁、第205頁至背面、第217頁至第218頁、第221 頁至第222頁、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43頁至第245頁、第2  53頁至第254頁背面、第255頁至第256頁),復據證人即被 告張凱雄女友佑羢、證人即台灣之星業務蔡朝旭林思妤林敏秀、劉浩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足憑(21906號偵卷第9  9頁至第102頁、43182號偵卷第41頁至第47頁、10570他卷第



69頁至第71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85頁至第89頁),並有 蝦皮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  1S號函說明隨機生成虛擬帳號並附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 料、蝦皮帳號申設資料、綁定銀行帳戶資料、台灣電信卡合 作案、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出口報單、註 冊蝦皮帳號流程截圖、註冊蝦皮賣家流程截圖、蝦皮關於驗 證手機號碼、關於更新手機號碼、如何新增或驗證手機號碼 及取得轉帳帳號、關於蝦皮實名認證使用手冊、關於如何解 決蝦皮註冊電話驗證無法接到電話問題、關於如何把手機號 碼綁定到蝦皮帳號與驗證等資料等網頁說明資料、蝦皮公司 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509049S號函附蝦 皮帳號申設資料、告訴人林怡萱相關信用卡帳單、訂單、對 話紀錄、蝦皮客服往來電子郵件資料(【本訴部分】21906 號偵卷第267頁至第273頁、43182號偵卷第209頁、第267頁 至第268頁、第269頁至第270頁、第561頁、第571頁至第580 頁、第585頁至第594頁、第595頁、第616頁至第639頁、第6  43頁至第645頁、第647頁至第649頁、第651頁、第653頁至 第663頁、第665頁至第692頁、第693頁至第698頁、第699頁 至第707頁、55178號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41頁、第67頁 至第107頁)、手機門號查詢單明細、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 年12月7日高市衛食字第11043188900號函、蝦皮網頁、蝦皮 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0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018044J號 函附帳號資料、蝦皮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25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325004S號函說明蝦皮帳號註冊、凍結並附登入IP 與位址查詢資料、交易明細、查詢網域名稱、IP位址資料( 【4182號移送併辦部分】屏警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3頁、 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1014號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 43頁至第44頁、第45頁至第49頁)、蝦皮公司台灣分公司11 1年3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09003J號函、新北市政府衛生 局111年11月11日新北衛食字第1112145702號函附資料(【6 304號移送併辦部分】6304號偵卷第7頁至第8頁、第20頁至 第25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帳號用戶資料、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111年1月22日通傳南決字第11152003740號函附 資料、蝦皮賣場節截圖畫面(【4794號移送併辦附表二部分 】27406號偵卷第29頁、第33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3頁 至第58頁)、出口報單、昇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111年9 月28日北輝字第1110928001號函附派件單、電子商務通關平 台、聲明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8月26日北普竹字第 1111046356號函附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EZ WAY實名線上委任報關個案委任書、手機門號註冊資



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關貿公司111年8月10日關貿 通字第1110002799號函附EZ WAY帳號註冊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供應商(ISP)所在地資料、扣案貨物外箱黏貼之派件資訊 照片、關於EZ WAY簡介與操作說明、關於EZ WAY身分證上傳 等網頁資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IP位置查詢資料、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58412號追加起訴部分】58412 號偵卷第9頁至第24頁、第79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7頁 、第105頁至第106頁、第107頁、第111頁至第117頁、第123 頁至第138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51頁至第1  54頁、第15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1年1月28日中 市衛食流第00000000000號函附資料、蝦皮帳號及IP位置資 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帳號資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  1年2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110531號函附資料、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111年1月3日通傳中決字第11000839030號函附 資料、刑事告訴狀附蝦皮頁面截圖、蝦皮公司台灣分公司11  0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026026S號函附帳號資料、盼 達資訊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函附IP實際使用人資料、告 訴人楊士豪提供foodpanda頁面截圖、foodpanda公司110年1  0月4日富胖達(法)字第1101004004號函附外送訂單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安全部110年6月21日金安字第110100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