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165號
PCDM,112,侵訴,16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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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哲宏


選任辯護人 張峻瑋律師
林珊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5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無罪;被訴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甲○○與成年之A女(代號AD000-A112336號,民國00年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9年間透過網路歌唱軟體「全民p arty」結識而成為網友關係,詎甲○○竟於112年5月2日起至 同年0月間之某日止,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其與A女間之性影像檔案及內容略為「我剛 剛拿隨身碟看了一下 你昨晚還很開心的」、「所以你不怕 我立刻讓你死 一直要掛」、「我再說一次 你掛我電話 就 是不怕我了 我也沒差」、「如果我有做了什麼事!請你原 諒我…」等文字訊息予A女;另接續以「全民party」歌唱軟 體之聊天功能,傳送內容為「這態度就是要逼我要給你死就 對了啦」、「妳給我撇清看看,妳會死無葬身之地,妳一定 死的」、「我要把妳全家殺光光」、「連妳女兒都要死」、 「我要給妳們執行槍決妳知道嗎」、「我去菲律賓訓練3個 月過,槍法都很準」等語音訊息與A女,以此加害A女之生命 、安全,致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自身之生命、安全。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被害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 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判決關 於A 女之人別資料,依上開規定不得揭露,並以如前之代號



稱之,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其中第2 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 項之 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 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 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 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 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 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參照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供述證據,均經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未 主張排除前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 第16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69至176頁),且迄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均與本 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 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 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⒈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68頁、第1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 警詢時之陳述、偵查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417號卷,下稱他卷,第6至8頁、 第37至40頁),並有A女之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被告手機內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35張、告訴人提出



其與被告間之LINE及「全民party」歌唱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於「全民party」歌唱軟體傳送予告訴人之語音檔案 及譯文、告訴人A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 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結果1份等 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41號卷 不可閱卷,下稱偵卷不可閱卷,第2至8頁、第12至29頁、第 51至53頁),是前揭證據均足以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 判決參照)。再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 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 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之 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 著手,仍應論以既遂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恐嚇告訴人 A女之行為,然係於112年5月2日起至同年0月間之某日止, 傳送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訊息及語音內容給A女,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實施,且各次犯行均基於同一目的,並侵害同一之 法益,顯見被告係基於一概括之犯意,各次犯行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即 只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較為合理。  
 ⒊爰審酌被告以文字、語音訊息恐嚇A女,使A女心生畏懼,造 成A女精神痛苦,所為實屬不該,惟審之被告於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之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素行尚非欠佳,暨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依其之職業、資力,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㈢沒收
  至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SE黑色手機、IPhone 13白色手機 各1支、小米平板(MIPAD4)1個、USB磁碟4個、記憶卡4張 、電動按摩棒(假陽具)5支、情趣皮鞭1支以及自拍架1支 等物,因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詳如後述),又與被告前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無涉,業據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8頁),故該等 扣案物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以及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宜由檢察官為適當之 處理,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12 年4月27日18時36分、同日18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A女私密處照片合併A女於「全民party」歌 唱軟體個人帳號資料截圖之後製圖片(附註「你這個垃圾老 婆在全民不好好唱歌 欺騙別人感情 你們好好幹 他說你沒 讓他爽」等文字)及內容略為「好了少廢話!全民我去拿活 動…幹 一起向全世界公開證據!公開你這個賤人男人好 像很厲害!還有理由!我好怕喔」等訊息予A女,以此脅迫 之方式,迫使A女與之見面並發生性交行為,A女在其新北市 新莊區居所(地址詳卷)接收上開訊息後,因畏懼私密照片 外流,遂依甲○○指示於112年5月1日8時許,前往新北市蘆洲 區長樂路56號之「香奈爾汽車旅館」某房間內與甲○○發生性 交行為1次,甲○○並在上揭性交行為過程中,使用其所有之 行動電話側錄其與A女性交之畫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項第9款之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錄影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 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 先例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先例參 照)。而性侵害案件中,祇有單一指述之證言,實不足以形 成確認被告犯罪的心證,乃因性交、猥褻行為,多具隱密進 行之特色,一旦爭執,囿於各自立場,難辨真假,惟被告既 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故認定被告犯罪事實,須有積極證據 予以嚴格證明,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意旨即明;衡諸該類案件被害人陳述之證明力,通常較諸一 般證人之證言薄弱,自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 真實性。此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 明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且與構成犯罪事實具 有關連性之別一證據,而非僅指增強被害人人格之信用性而 已,至於被害人陳述前後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 誣他人可能?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祇足做為判斷被害人供述 是否存有瑕疵之參考,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圍,尚不足憑為 其所述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210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錄影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本案性影像截圖6張、衛生福利部雙 和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份、被告名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結果、被告母親莊 金蓮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辨識紀錄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案物照片11張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 有何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錄影犯行,辯稱:A女係自願 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且A女也沒有拒絕拍攝性交影片等語( 見本院卷第178頁)。
四、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A女雖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伊於「全民 party」APP唱歌認識被告,被告威脅伊說知道伊家以及伊母 親的名字,並要對伊家人不利,被告說他有十幾個小弟,也 曾經在視訊中亮過電擊棒,且說要跟伊談事情,伊才同意跟 被告出去,伊整天陷於恐懼中,案發當天伊與被告在蘆洲的 香奈爾汽車旅館見面,伊進去後被告叫伊快一點,想與伊發 生性關係,伊根本不想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但是真的很怕被 告當場殺了伊,所以伊不敢激怒被告,發生性行為中間伊才 發現被告在錄影,伊有制止被告,被告說是自己作紀念用的 ,伊不敢激怒被告,所以就沒有制止,事後被告一直拿錄影 出來威脅伊等語(見他卷第37至40頁;本院卷第156至168頁



),而從上固然可見A女指訴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情節大抵 一致,然而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縱使A女對於被告之 犯行指訴歷歷、態度堅決,終究屬告訴人指訴之範圍,非有 其他補強證據,尚不得僅憑此遽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明。 ㈡細譯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影片內容(詳如附件,勘驗筆錄 見本院卷第112至126頁,影片截圖置於本院卷彌封袋內), 期間A女除與被告聊天外,不斷自行以按摩棒撫弄其陰部( 圖1至4)、替被告口交(圖5、28、48至52),並與被告性 交外(圖6-1、14、20至26),更自願讓被告持行動電話照 相功能拍攝其陰部特寫以及其與被告之性交之畫面(固定畫 面之外拍攝)(圖11、12、16、27),期間A女不斷依照被 告之指示變換姿勢與被告性交,且與被告性交之後,趴在被 告身上繼續為被告口交,過程中雙方持續聊天,後再與被告 親吻、嘻笑打鬧(圖29至37),最後A女主動討要、吸食被 告所提供之毒品(圖38至46、53至56),一邊吸食一邊與被 告繼續聊天、嘻笑打鬧,全程均未見A女有遭強迫之表情、 表示,反而係與被告有相當多之交談、打鬧、嘻笑。而再觀 諸被告與A女於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之對話,被告、A女間以老 公、老婆互稱,A女見被告抽菸時還提醒被告少抽點菸,關 心被告之身體健康。復觀諸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表示「你把 我擺在家裡,你就知道我心裡很三八的,我可能整天都在你 身上。」、「老公,你快給我啦。」、「我等一下沒有辦法 回家,不要,這會上癮阿,老公,以後沒有你怎麼辦。」、 「被告:舒服嗎? A 女:恩。」、「你直接把我帶回家好 了啦。你直接把我帶回家好了啦。」、「怎麼辦?你告訴我 怎麼辦?離不開你要怎麼辦?我不要像你趴踢瘋粉阿。」、 「被告:叫老公。A 女:老公。被告:愛不愛老公?A 女: 愛。...被告:愛不愛?A 女:愛。被告:一輩子嗎?A 女 :恩。被告:要讓老公幹一輩子嗎?說。A女:把我娶回家 就可以幹一輩子了。」、「被告:我愛妳,愛老婆。愛我要 怎麼辦?要幹死他阿。A女:帶回家了,打包帶回家啦。被 告:相幹幹到帶回家,你娘機掰,走阿。A女:今天跟我這 樣講,帶回去帶回去。」、「被告:老婆,妳親一下再去快 點。再給妳親一下,親懶叫快點,操你媽,再親一下阿。A 女:好啦。」,是由A女與被告之對話內容(詳細內容如附 件),A女絲毫未感受到威脅、遭到強迫之情,反而主動對 被告口交、親吻,更希望被告「帶我回家」,此與A女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證述之內容均有所矛盾,A女前開所述是否 符合真實,已有疑義。再觀之A女與被告之對話過程中提及 「A女:我不是怕他,我不想傷到小孩,我已經傷了三個,



我要傷第四個嗎,如果你是我你會這樣做嗎?被告:隨便啦 (台語)。A女:這是為什麼我一直答應你沒有出來。被告 :沒理由啦(台語)。A女:我跟你解釋一下,我沒有騙你 。被告:快一點親一下,妳要走了。A女:臭老公,我不要 理你了啦。」,由此可知,A女先前並未答應被告見面並發 生性關係之要求,係宥於仍有家庭(第四任先生)以及小孩 之緣故,但其後與被告見面、發生性關係之聊天過程中,A 女已打消此顧慮,顯見A女並非因被告之言語而感受到被告 之威脅或強迫始答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而係內心原本有意 願與被告見面、交往,進而發生性關係,卻因外在因素導致 其有所疑慮,則被告與A女見面之前或許真有以半強迫(或 軟硬皆施)之方式邀約A女,A女與被告見面前內心或許仍有 抗拒,然與被告見面後,其確實係出於「真摯同意」與被告 發生性關係,且係「明示」之言語(「我喜歡一對一」、「 你把我擺在家裡,你就知道我心裡很三八的,我可能整天都 在你身上」)表示以及肢體行為同意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更 自願讓被告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以及性交行為等情,至為明 確。故A女前開於偵查、本院審理證稱其因擔心激怒被告並 非出於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也未同意讓被告拍攝其身體 隱私部位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均不足採信。 ㈢至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聲請傳喚證人A女之夫到庭作證, 惟證人A女稱被告對其犯強制性交犯行之證詞是否真實,經 本院勘驗案發日之影像,已有明顯之疑義,況且A女之夫於 案發當時並未在現場目擊本件案發過程,其無論有無到庭作 證,已不影響被告犯行無法證明之認定,故辯護人聲請傳喚 證人A女之夫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辨明被告究竟有無涉犯強 制性交犯行,實已無調查之必要性,辯護人之聲請自不予允 許。
 ㈣綜上,本案A女雖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涉犯強制性交 並且對其為錄影之行為指證歷歷,然綜觀卷內證據資料並無 補強證據可資佐證A女所述之真實性,又經本院勘驗被告與A 女性交過程之影像內容,尚無從據此認定A女係遭被告脅迫 之情形明確,是自難逕憑A女與影像內容不符之單一指述, 遽認被告有本案強制性交並對被害人拍攝影片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既堅決否認曾對A女為本案為強制性交並拍 攝影片犯行,本案除A女之指述外,其餘卷內相關證據經本 院詳為審酌後認尚不足以補強A女指述之真實性,而確認被 告涉有前揭犯行。是公訴意旨所引被告此部分犯行之證據未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之程 度,本案被告所涉犯嫌,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上揭說



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如經法院 審理結果,認為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其判決主 文,應分別諭知」(最高法院55年 6月28日最高法院55年度 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告訴人A女另指訴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過程中拍攝影 片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 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 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 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無 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刑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案發時為112年5月1日,則告 訴人遲至113年5月15日始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告訴,業已逾法 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又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無故竊錄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犯行係前開加重強制性交構 成要件之一部分,而強制性交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故就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 部位部分,自應於主文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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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對話略以 1 0:0:0- 0:0:10 被告架設手機錄影。(如圖1) 2 0:0:0- 0:0:55 A女躺在床上手持按摩棒撫弄其 陰部。(如圖2) 3 0:1:23- 0:2:5 被告手持手機拍攝A女手持按摩棒撫弄其陰部之畫面。(如圖3) 被告:騷貨。 A 女:不要拍我。 被告:不要阿,拍老婆,騷貨老婆, ,挖操,轉過來,轉過來。 A 女:不要拍我啦。 4 0:2:35- 0:3:0  A女躺在床上手持按摩棒撫弄其陰部,被告站在床邊點煙抽煙。(如圖4) 被告:妳說妳賤不賤?說,妳賤不 賤? A 女:賤。 被告:賤嗎? A 女:菸少抽一點啦。 被告:妳在搞做愛妳還管人家菸抽多 少,幹你娘。 A 女:擔心你的身體。 5 0:3:2- 0:5:5 A女躺在床上手持按摩棒撫弄其陰部,並張口含住被告陰莖上下抽動為口交之行為。被告則以手撫摸A女胸部。(如圖5) 被告:來,賤貨。 被告:3個幹妳。 A 女:不可以,我不喜歡人多,我喜 歡一對一。 被告:叫妳老公更好了。 A 女:不要。 被告:讓妳爽。 A 女:竟然拿我跟人家分享。 被告:我說你老公ㄟ。我一去就點 破,你老婆就這麼騷了,你不 給她,她還是操你媽機掰偷客 兄,不如我們兩個合作來幹她 幹死,對,好不好,妳會爽死 阿,幹你娘,妳這賤貨馬上賤 起來。 A 女:不要。 被告:要。 A 女:你想要走了。 被告:我沒有要走,我說找妳跟妳老 公跟我。 A 女:我說,我都想要離開了,我那 時候跟你講的都是真的,只是 我後來突然生病了,我還在存 夠自己,可以...。 6 0:5:7- 0:5:30  被告以手及按摩棒撫弄、觸碰A女之陰部。(如圖6) 被告:我們一定要比電動的還快, 來,有沒有,要比電動的還 快。 A 女:好痛,老公不要弄了。 7 0:5:34- 0:7:00  A女躺在床上,被告站立床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抽插之方式性交。(6-1) 被告:操,很緊喔,賤貨。 被告:賤貨,妳老公有這麼屌嗎? 說。 A 女:我老公不是你嗎?我哪有騷, 我喜歡...(聽不清楚)。 被告:這不就是騷嗎?這不是騷嗎這 是什麼? A 女:你把我擺在家裡,你就知道我 心裡很三八的,我可能整天都 在你身上。 8 0:8:41- 0:8:50  A女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地上,並將按摩棒插入A女陰道抽插,A女拿起置於其右上方之鞭子把玩。(如圖7) 9 0:9:11- 0:10:00 A女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地上,並將按摩棒插入A女陰道抽插。(如圖8) A 女:老公,你快給我啦。 被告:不要玩囉?我不要玩,妳會難 受捏。妳會難過喔(台語)。 A 女:我等一下沒有辦法回家,不 要,這會上癮阿,老公,以後 沒有你怎麼辦。 被告:幹你娘,不會啦,妳叫妳老公 學阿。 A 女:不要阿。 被告:叫妳老公學知道嗎? 10 0:11:45- 0:12:00 A女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床上,並將按摩棒插入A女陰道抽插。(如圖9) 被告:很賤捏,大騷貨,很享受麻。 享不享受? A 女:恩。 被告:恩,享不享受? A 女:恩。 被告:說。 A 女:享受。 11 0:12:25- 0:12:39 A女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床上,並將按摩棒插入A女陰道抽插。A女雙手撫摸自己之胸部。(如圖9-1) 被告:對,摸自己的奶,太騷了,太 騷了妳。 12 0:13:21- 0:14:50 0:13:21至0:14:10,A女躺在床 上,被告坐在床上,並將按摩 棒插入A女陰道抽插。0:14:12 至0:14:50,A女手持按摩棒撫 弄其陰部。(如圖10) 被告:不是啦,妳幹那麼久有遇到這 樣的人嗎?說。 A 女:(搖頭) 被告:還不說,妳看妳搖頭拎北哪會 知(台語)。 A 女:沒有啦。 被告:妳搖頭拎北哪會知(台語), 有沒有遇過這樣玩的啦? A 女:沒有。 被告:說,都沒有?黑白騙(台 語)。 A 女:沒有黑白騙(台語),我跟你 說我不喜歡假的咩,我喜歡真 的阿,我只喜歡...。 被告:妳的意思說這不爽就對了, 來,自己拿著。 被告:倒一點這個(潤滑液),一點 潤滑液啦,沒潤滑液會受傷, 好來,拿著,賤不賤?說。 A 女:恩。 被告:賤不賤? A 女:賤。 被告:承不承認? A 女:承認阿,說什麼都你對好不 好。 13 0:15:55- 0:16:11 A女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床上,並將按摩棒插入A女陰道抽插。被告持手機拍攝A女陰部。(如圖11) 被告:舒服嗎? A 女:恩。 14 0:16:25- 0:17:18 A女躺在床上雙腳張開,被告拿手機拍攝A女陰部。0:16:49至0:17:18,被告口含住或舔A女之陰部。(如圖12) 被告:等一下,不要動,不要動,對 這樣,這個姿勢,操,挖操, 好漂亮喔,操你媽,好漂亮 喔,對,拍一張,特寫妳看,好漂亮喔。 A 女:又要PO來嚇我喔。 被告:我操你媽啦,來,拍一張老公 親B的樣子,恩,錄起來。 A 女:你直接把我帶回家好了啦。你 直接把我帶回家好了啦。 被告:好漂亮喔。幹你娘,妳不跟我 出來做愛妳會後悔喔。 15 0:18:00- 0:19:55 A女聽從被告指示手摸陰部。0:18:21,A女躺在床上,被告站立床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抽插之方式性交。0:18:56至0:19:55,被告手持手機拍攝兩人性交畫面。(如圖13至15) 被告:摸陰蒂。對,摸著,摸著。老 公叫妳自慰的時候都怎麼自 慰?這樣對不對?說。 A 女:恩。 被告:這樣嗎?幹你機掰,現在老公 在這就不用自慰啦。 被告:穩重一點,都成年人了,穩重 一點。 A 女:我很穩重阿。 被告:穩重一直搖啦,不要一直動, 像蟲一樣(台語)。 A 女:我是蟲阿,我是過動兒。 被告:操你媽的。賤貨。 16 0:20:19- 0:20:40 被告手持手機拍攝A女陰部及身體。(如圖16) A 女:我要喝水。 被告:騷B騷B。騷B妳看,太棒了。 我去拿一個給騷B喝水。 17 0:21:00- 0:21:30 A女趴在床上,被告親吻A女臀部。(如圖17) A 女:你要讓我離不開...。 A 女:怎麼辦?你告訴我怎麼辦?離 不開你要怎麼辦?我不要像你 趴踢瘋粉阿。 18 0:22:30- 0:22:43 A女依照被告指示變換姿勢。(如圖18) 被告:妳轉過來,轉過來,妳趴著會 難受。 A 女:不會啦。 被告:上來,不會喔,妳現在都沒關 係就對了(台語)。 A 女:隨便啦(台語) 19 0:23:35- 0:24:1 客房打來詢問是否加時。(如圖19) (電話鈴響) 被告:(接起電話)喂。加一休。 好。 A 女:加一休幹嘛? 被告:等一下妳可以回去了,我這邊 洗個澡阿,好不好? A 女:我也要洗。 被告:蛤? A 女:我也要洗。 20 0:25:9- 0:27:30 A女躺在床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抽插之方式性交。 (如圖20) 21 0:28:55- 0:31:0 A女躺在床上,被告站立床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抽插之方式性交。0:29:57,A女看向拍本影片之固定式鏡頭及以手指向該鏡頭所在之方向,並告知被告不要拍。(如圖21至22) 被告:幹,妳很騷。爽不爽? A 女:恩。 被告:爽不爽? A 女:恩。 被告:賤貨。 A 女:老公。 被告:幹嘛老婆? A 女:你在拍喔?(看向固定式鏡 頭) 被告:對啊。 A 女:不要拍啦。 被告:拍還怕妳知道嗎? A 女:不要,流出去我就死定了。 被告:不會流啦,幹,賤貨,流出去 我也流出去啦,我也是男主 角,你娘。 22 0:31:1- 0:31:52 A女依照被告指示調整位置,A女躺在床上,被告站立床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抽插之方式性交。(如圖23) 被告:來,過來一點,這邊,好好好 不要動。 被告:叫老公。 A 女:老公。 被告:愛不愛老公? A 女:愛。 被告:蛤? A 女:愛。 被告:我也愛妳。老婆,愛不愛? A 女:恩。 被告:恩?愛不愛? A 女:愛。 被告:愛不愛? A 女:愛。 被告:一輩子嗎? A 女:恩。 被告:要讓老公幹一輩子嗎?說。 A 女:把我娶回家就可以幹一輩子 了。 23 0:34:00- 0:35:47 A女躺在床上,被告站立床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肛門抽插之方式性交。(如圖24) A 女:再叫下去歌就唱不出來了啦。 24 0:36:1- 0:36:27 被告手持手機拍攝兩人性交畫 面。(如圖25) 被告:操你媽,這騷,等一下,這個 姿勢,操你媽,有沒有看到。 25 0:36:30- 0:40:10 A女躺在床上,A女依照被告指示拉住自己的腳,被告站立床邊,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肛門抽插之方式性交。0:39:56至0:40:4,被告手持手機拍攝A女陰部。(如圖26、27) 被告:拉著,拉住自己的腳,拉著。 被告:躺好,乖。 A 女:老公,人家不要了,好累。昨 晚我都沒睡好,好累喔。臭老 公。 被告:你很累了喔? A 女:對啊,晚上我3、4點才睡。 被告:好啦,妳不要一直躲進去。 對,這樣很好,妳看這樣姿勢 很好,剛好可以這樣,有沒 有。 被告:有遇過這樣的嗎? A 女:(搖頭)。 被告:說啦。 A 女:沒有。 被告:我還沒射捏,才剛開始。 A 女:不要了。 被告:一個小時的。 被告:不要跑。 A 女:人家不要了啦。 被告:什麼? A 女:人家不要了啦。 被告:妳不要? A 女:恩。人家很累阿。 被告:誰?我? A 女:我。 被告:妳太累?拎北第一次聽到女生 太累,都麻男生太累。 被告:不要動。好漂亮喔。特寫喔。 26 0:42:14- 0:44:10 A女依照被告指示變換位置,趴在被告身上為其口交。過程中兩人有聊天。(如圖28) 被告:轉過來,過來,交換,快點, 這樣子這樣子,不要再過來 了,吃一下子可以嗎?支撐妳 支撐,躺著,幹你娘,都是你 騷B跟屁眼的味道阿,我剛親 妳屁眼。 被告:愛妳,愛妳,我愛妳。 A 女:恩。 被告:我愛妳,愛老婆。愛我要怎麼 辦?要幹死他阿。 A 女:帶回家了,打包帶回家啦。 被告:相幹幹到帶回家,你娘機掰, 走阿。 A 女:今天跟我這樣講,帶回去帶回 去。 被告:你那個老公有沒有,第三任那 一個阿,好好跟他溝通一下, 溝通一下,兩個幹妳一個,操 你媽。 A 女:不要啦,拜託你啦。 被告:快一點。快點吃。 A 女:我都出來了,你還要怎樣啦。 被告:好吃嗎?好吃嗎?懶叫好不好 吃阿? A 女:恩。 被告:恩。 27 0:45:0- 0:46:20 A女趴在被告身上持續為其口交。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29) 被告:操,幹,好不好吃懶叫好不 好吃? A 女:恩。 被告:改天我叫一個女生來,幹給妳 看。 A 女:好。 被告:騷貨。 A 女:但你怎麼會相信,我是那個不 會吃醋的好不好,妳可能會氣 死自己。 被告:不會,我可能會幹死她。 A 女:我在旁邊拍手。 被告:恩,幫我錄影。 A 女:沒問題。 A 女:不要找我認識的就好,這樣會 很尷尬。 被告:不會不會不會,幹你娘機掰, 拎北已經一年都沒找了。 A 女:所以之前有喔。 被告:沒有了,老婆死掉沒有了。 A 女:我就不相信party那麼多瘋 女,沒有人要約你。 被告:有喔。他們應該知道我懶叫很 大支對不對?老婆懶叫還可以 啦哄? A 女:恩。 28 0:47:37- 0:49:20 A女趴在被告身上持續為其口交。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30) 被告:騷,妳好漂亮,恩。 A 女:我很醜。 被告:很漂亮阿,說妳漂亮妳就漂亮 知道嗎。 A 女:這樣看到你我就不會怕你了, 那個是沒有看到人我會害怕, 這樣你又,才真清楚很多事 情,我不想影響別人因為我的 私務。 被告:隨便妳,我就說了,要出來就 出來,不出來就算了。 A 女:我出來啦。 被告:恩。 A 女:不可以影響小孩,影響別人, 還有影響媽媽。 被告:做個愛而已阿,好不好,我成 年人了,操,臺灣都沒有重婚 罪了,你娘。 A 女:問題是道德觀阿,臺灣人的道 德觀阿。 被告:你自己的觀,幹你,他被幹的 時候都無關,沒錯,你在相幹 的時候都無關。你現在跟我孔 子老子,幹你娘。操你的騷 B,騷B,賤,妳連嘴巴都賤, 操,真的。 A 女:我怎樣? 被告:嘴巴很賤阿,很會舔。 A 女:你不是說雙子座是最不會的 嗎? 29 0:52:20- 0:53:0 A女趴在被告身上與被告親吻。(如圖31) 被告:親一個。跟我吸毒做愛吸毒 做愛。 A 女:老公。 被告:跟我吸毒做愛吸毒做愛很爽 ㄟ。 30 0:53:1- 0:59:32 A女與被告聊天,過程中A女笑著看向被告。0:58:13,A女抽菸。0:58:44,A女有拍打被告大腿之嬉鬧行為。(如圖32至37) 31 0:59:36- 1:1:45  A女主動吸食被告提供之毒品。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38至41) 被告:等一下喔,還沒(指毒品), 好了再叫妳。 被告:妳說那個唱歌喔?好阿,妳叫 我找嗎? 被告:等一下啦,還沒啦(指毒 品)。 被告:妳可以撐長一點嗎?(指毒 品),來。 A 女:我的肺活量一直。 被告:我拿高一點好了。預備預備開 始。哪裡漏氣? A 女:我的嘴漏氣,不是跟你說整個 右邊嗎?包含臉,還好沒有歪 掉。 被告:沒有。 A 女:有看到我臉歪掉嗎? 被告:沒有,腫腫的,前幾天看是腫 腫的,現在沒有了。...(省 略) A 女:因為你比較疼我阿。 32 1:1:46- 1:2:25  A女趴在被告身上與被告親吻。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42、43) 被告:老婆來,親一個。我沒有要常 常找妳,一年一個月幹一次, 就像這一次這樣,一年一個 月,幹一次這樣。 A 女:(點頭)。 被告:OK,就這樣喔。 A 女:我復健的時候打電話叫你載我 去好了。 被告:去哪裡? A 女:復健阿。就不用花很多的車錢 啦。 被告:你在哪裡? 33 1:2:26 - 1:3:30  A女主動吸食被告提供之毒品。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44) A 女:臺北阿。 被告:妳的意思是說,你老公不可以 花錢,拎北花錢這樣嗎?幹你 娘,妳這麼會算(台語)。 A 女:沒有阿,你開車ㄟ。 34 1:4:0- 1:5:20  A女與被告兩人持續聊天。A女稱原本要介紹其姊姊給被告認識。(如圖45) 35 1:6:7- 1:7:38  A女主動吸食被告提供之毒品。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過程中A女笑著看向被告。(如圖46) 36 1:7:39- 1:8:5 A女手機響。(如圖47) 被告:誰的電話啦?妳的電話? A 女:我的電話。 被告:你老公? A 女:完了(台語)。 被告:完了對不對?那要怎麼辦?不 要接(台語)? A 女:不要接(台語),兒子啦,兒 子應該是要出去忙啦。 被告:好啦。 A 女:等一下啦,我想沖一下,我想 沖一下身體。 被告:好啦去沖。 37 1:9:0- 1:10:35  A女依照被告指示替被告口交,並用手撫弄被告陰莖。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48、49) 被告:老婆,妳親一下再去快點。再 給妳親一下,親懶叫快點,操 你媽,再親一下阿。 A 女:好啦。 被告:快點,親一下再去。 A 女:你答應要幫我照顧他們,我就 可以放心的離開。 被告:好啦,快點,機掰做愛講這 個。 A 女:你不是很希望我離開。 被告:妳回去應該會跟他幹,會不 會? A 女:不會啦。 被告:會啦。 A 女:這樣你又翻臉。 被告:會啦,會,安非他命,快點 啦。 A 女:媽媽很擔心我會二度,所以我 才說要早點睡,我被念了很 久,然後隔天還打電話來,你 看她跟我講多久。 被告:妳老媽擔心呴(台語)。 A 女:然後又怕我餓死,老是叫我回 去拿一大堆東西。 被告:妳老媽擔心呴(台語),你們 這樣沒有性愛會離婚啦。 A 女:我說我要離婚,她說叫我不要 害第四個,因為我是一個,我不爽我就走了(台語)。 38 1:10:36- 1:10:52 A女趴在被告身上,主動吸食被告提供之毒品。過程中兩人持續聊天。(如圖50) 39 1:10:53- 1:12:00 A女與被告持續聊天。(如圖51) 被告:來,親一下,快一點親一下。 A 女:如果連兒子都覺得他吃定我, 我就覺得相處的感覺不對。 被告:幹你娘機掰,有這樣一直罵人 的(台語),快點吃一下。 A 女:他已經,跟兒子聊,兒子也 是這樣講,所以你不是第一個 講。 被告:你也怕他。 A 女:我不是怕他,我不想傷到小 孩,我已經傷了三個,我要傷 第四個嗎,如果你是我你會這 樣做嗎? 被告:隨便啦(台語)。 A 女:這是為什麼我一直答應你沒有 出來。 被告:沒理由啦(台語)。 A 女:我跟你解釋一下,我沒有騙 你。 被告:快一點親一下,妳要走了。 A 女:臭老公,我不要理你了啦。 40 1:12:27- 1:12:40 A女與被告持續聊天。(如圖52) 被告:幹你娘,我要刪誰還要跟妳報 告(台語)。 A 女:我是你老婆,不能問一下。 被告:沒有理由。 A 女:關心一下阿。 被告:沒有理由,我爽就好。 41 1:13:55- 1:15:45  A女與被告持續聊天。A女主動吸食被告提供之毒品。1:15:7,A女依被告指示替其口交。1:15:19至1:15:45,A女右手撫弄被告陰莖。1:15:35至1:15:45,A女有手拍打被告肚子之嬉鬧行為。(如圖53至56) 被告:好開始,含進去阿(指毒 品),操你媽妳要含進去阿, 妳有夠懶ㄟ。 A 女:我記得跟你講過阿,剛認識的 時候就講了。 被告:不含懶叫? A 女:(搖頭)不幫他的好不好。 被告:不可能(台語),妳還說你們 會互相...,不要這樣啦,不 要欺負我,我讓妳爽ㄟ,喂, 妳又要欺負我(台語)。 A 女:誰敢欺負你,你那麼凶(台 語) 被告:恩,妳為什麼? A 女:我的右邊不受控。 被告:含一下。妳真的很懶,妳真的 很懶得親(台語)。 A 女:對,我是一個很懶的,所以 才..(聽不清楚)大小聲我就 怕你,那是在家,出來見面, 現在沒有人,我也不是那個軟 軟的。臭,你就欺負我是嗎? 你就欺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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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