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上赫廣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下一人
代 理 人 許芬湘
聲 請 人 許家綸即許介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許介瑋、上赫廣告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芬湘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11月20日 13,017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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