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28號
CHDV,113,除,128,202406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昱成鋼鋁企業社 蔡宜倉 台中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113年2月5日 84,044元 0000000 002 邱美惠 彰化中央路郵局 113年1月31日 75,100元 T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