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19號
CHDV,113,除,119,202406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葉欣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鑫興土木包工業 余俊明 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1年10月21日 250,075元 PB0000000 002 鑫興土木包工業 余俊明 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1年11月15日 44,330元 PB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