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劉麗蕾
被 告 劉麗鳳
劉麗英
劉奕良
劉晋佑
劉軒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131元【計
算式:1179地號面積1090.49㎡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萬370
0元/㎡×原告權利範圍7578/100000≒113萬2131元】,故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
略坐落位置圖,標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東側、南側道路【1208地號】、道路名稱?)
。
四、起訴書狀所附之附表所載兩造應有部分,與後附土地登記謄
本之登記不一致(查明...再確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