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5號
CHDV,113,補,265,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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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謝繡如


被 告 張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3萬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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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