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張瑞麟
林溪仁
盧德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被 告 綠元寶實業社(即曾昶豪)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遷讓廠房暨排除占用土地)核定
共為新臺幣61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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