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49號
CHDV,113,聲,49,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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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周爽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8號塗銷登記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 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 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是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申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事 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一審、二審法庭錄音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固為得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其所提民事聲請狀中,並未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院無從據以審酌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益。本件聲請人既未敘明其有何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 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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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