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5號
CHDV,113,聲,25,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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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顏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有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
年度簡上字第1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相對人有尊重同意一審法官判決,爰聲請本院113年度簡上 字第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3 年4月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三、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惟聲請人所述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之理由,與「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無涉, 自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之要件未合,應認 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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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