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65號
CHDV,113,簡上,65,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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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曹美瑤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視同上訴曹國誼
參 加 人 曾王君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視同上訴曹至明
曹志
李晨暉


曹欣潔


被 上訴人 曹永勝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朱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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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