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曹美瑤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曹國誼
參 加 人 曾王君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視同上訴人 曹至明
曹志韶
李晨暉
曹欣潔
被 上訴人 曹永勝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朱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