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全字,113年度,101號
CHDV,113,執全,101,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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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全字第1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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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江崇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又璇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嘉義市溪口鄉之土地 ,惟本院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簡燕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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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