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陳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 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王榮崑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死亡,生前設 籍臺南市○○區○○街00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可 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 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