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850號
CHDV,113,司票,85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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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陳宗揚

上列聲請人陳宗揚因與相對人蔡志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宗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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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