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聲 請 人 張曜晏 上列聲請人張曜晏因與相對人邱勝吉即邱富彬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曜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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