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94號
CHDV,113,司票,794,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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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吳靜慧


上列聲請人吳靜慧因與相對人董家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靜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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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