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54號
CHDV,113,司票,754,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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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潘松福


上列聲請人潘松福因與相對人劉逸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潘
松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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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