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賴政延
上列聲請人賴政延因與相對人林世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賴政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之抵押債權金額(依所提出之文件合計金額為新臺
幣80萬元,惟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81萬元)。
三、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