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俊發 上列聲請人林俊發因與相對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俊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票號FE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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