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 請 人 張勝明 代 理 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張勝明因與相對人董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勝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載之債權為新台幣140萬元,與本票金額100萬元不 同,請確認抵押債權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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